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10:57:00
关于存量房转让时结清物业费的通知
各县(区、市)住建局、街道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当事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当事人在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时,须将物业费结清凭证交至窗口。
二、物业费结清凭证一般是指存量房转让前月的物业费缴费发票或物业费结清说明。物业费结清说明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受托的相关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盖章。
1.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物业费结清说明。
2.街道办、社区委托相关企业进行小区管理的自治小区,或成立业委会但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自治小区,由受托的相关企业或业委会开具物业费结清说明。
3.无物业服务的自建房、退休区、开放式小区或单位自管小区等商业及居住片区,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具无物业服务企业说明。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应当对结清物业费相关事项进行确认。出卖方对提供的结清凭证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买受方应当主动咨询或查清有关情况。
以上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物业费结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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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4日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