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7:08:00
3月31日,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切实加强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发文。按照地方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30日)。请有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求意见期内向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馈。联系人:胡明月;联系电话:0710-3251380;电子邮箱:173614447@qq.com。
附件:1.《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2.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
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官网公布了《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为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切实加强我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联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发文。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发挥着关键作用。租金标准的合理确定,既关系到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运营。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依据国家、省级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建筑类型、建设运营成本以及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同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起草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2.《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
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五部分,分别为:
(一)租金标准
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含产权登记在市房投公司名下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区是指襄城片北至滨江路、南至环山路、西至三桥以东、东至星光路;樊城片北至邓城大道、南至汉江边、西至内环路以东、东至清河一桥范围以内的路段;中心城区以外是指除以上外的其他地段。
对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核定租金标准。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租金;
(三)对承租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租金标准动态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资格被取消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退房,也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对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按照现在的保障家庭类型缴纳相应的租金;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新局定期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2
关于公布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建筑类型、建设运营成本以及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同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并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金标准
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含产权登记在市房投公司名下的)公共租赁住房,中心城区是指襄城片北至滨江路、南至环山路、西至三桥以东、东至星光路;樊城片北至邓城大道、南至汉江边、西至内环路以东、东至清河一桥范围以内的路段;中心城区以外是指除以上外的其他地段。
对商品房小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划定的区域范围核定租金标准。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租金;
三、对承租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租金标准动态调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资格被取消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退房,也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继续承租原住房。对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按照现在的保障家庭类型缴纳相应的租金;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新局定期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网站
编辑:施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