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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应戴头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08:47:00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网消息,按照北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今日(6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涉及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比如要求骑乘电动自行车都应当佩戴合规头盔,明确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十年,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还将采取专用号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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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市民的新需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至7月24日。

有关部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中提出:近年来,北京市非机动车总量快速增长,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安全、便捷的需求不断提升,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给质量监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带来新的问题。2024年,国务院部署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北京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系列整治工作。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解决北京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市民对管理、使用非机动车的新需求,固化国家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中的经验,2018年制定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为北京市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说明”还提到,本次《条例》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本市地方性法规,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积极推动《条例》修订进程,通过全面梳理立法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学习外省市立法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在《条例》7章35条基础上,删除2条,修改29条(部分法条进行拆分),新增20条,形成当前8章54条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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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1

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十年


强调安全是此次条例修订中的重点原则,此次修订明确提出两项重要内容。其中,第十一条提出,北京市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安全性评估,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更换。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有关部门在“起草说明”中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强化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销售管理制度和健全完善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一方面,明确在北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乘员头盔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完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制度,鼓励在北京市销售小型化、轻便化的电动自行车。明确电池生产、销售者回收电池相关要求;规定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安全性评估。

另一方面,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牌证,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变更、转让、注销规定;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推行登记网上办理。按照新国标,参考生产厂家建议,设定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十年有效期。

在监管方面,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车辆登记信息系统,推进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化和电子识别芯片等信息技术的应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的,其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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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2

骑乘电动自行车都应当佩戴合规头盔


“骑乘电动自行车都应当佩戴合规头盔”是此次修订中的一项重点内容。“起草说明”中专门提到,本次修订明确驾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乘员头盔。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

同时,此次修订还完善非机动车通行安全规定。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北京市管理实际,明确准许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类型,规定畜力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整合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非机动车通行规则,方便市民学习掌握;完善拼改加装电动自行车相关规定。

在第二十二条中新增和细化了多项规定,例如: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且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不得有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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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3

明确禁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停车问题是本次非机动车条例修订中调整较多的部分,其中还增加了不少充电安全的相关条款。

完善停放充电规定,明确停放管理责任。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供给原则以及规划、配建的具体要求;新增道路停车设施设置管理规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维护要求。新增充换电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

具体来看,第二十七条明确,鼓励停车设施和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第二十九条提出,既有停车设施不能满足非机动车停放需求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安全,也进行了细化。例如第三十条提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充换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安全监测数据上传至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第三十五条则表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停放、放置以及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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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4

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使用专用号牌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多项详细的规定。

此次修订后,明确行业车辆管理制度,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专用号牌管理制度。同时,明确使用非机动车提供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相关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车辆信息档案及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等主体责任。规定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要求,授权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出,对用于互联网租赁以及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第十六条提出,电动自行车转用于或者停止用于互联网租赁以及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提到:使用非机动车提供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专用号牌车辆的管理。

例如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和专用号牌车辆信息档案以及管理制度,规范专用号牌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保持车辆及其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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